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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2003年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善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监管职能到位,规范行政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廉洁高效地完成好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效能监察是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部门对本系统所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奖惩、纠举活动。
第三条 效能监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为目标,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抓住热点和难点开展工作,全面发挥监察工作的职能,保证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督促各级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坚持依法监察、实事求是,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实行党组统一领导,行政首长负责,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一把手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负总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按照分工,既负责工作部署,又抓过程控制和检查督导。
第七条 各级监察室是本级机关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部门,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履行监察职能。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规和本级首长的行政效能监察指令;
2、对本级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人员行政效能的监察进行计划、组织;
3、指导和协调系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
4、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5、提出监察建议和拟制监察决定;
6、组织全系统监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和行政首长部署,会同监察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和服务的效能监察以及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效能监察。
第九条 工商所应建立内部督查小组,在所长领导下负责本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人员应当自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政策和法规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对不同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各有侧重。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抓住热点和难点开展效能监察的原则,重点对队伍作风建设,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案、费、证、照、摊”等相关业务工作实施效能监察。
第十二条 对管理费及其它规费的收缴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定、管、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收费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多收、少收、漏收;有无收“人情费”和以物、以饭顶费,以及使用不规范票据收费等违纪问题;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有奢侈浪费和违规开支现象。
第十三条 对办理经济案件(含即时处罚)的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所办案件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办案程序,有无截留、私分罚款或罚没物资行为,有无办“人情案”现象;是否执行了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公开制度,增加办案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发照、年检回访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情况,是否符合程序,时间和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前置审批条件的规定,年检的规定和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工作失职及人情照现象等。
第十五条 对市场管理和规范化达标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将市场管理措施和办法及规范化达标内容落到实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和认真处理;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秩序是否良好,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第十六条 对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管理人员是否按照监管模式改革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是否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管理对象发生的违章违法问题;是否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主动为管理对象排忧解难,扶植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窗口”单位和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环节的工作人员,是否有以权谋私、内外勾结、收受贿赂、庇护违法嫌疑人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代收代扣费用、执法随意、蛮横粗暴等执法腐败、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对加强领导班子、机关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队伍建设工作,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和群众纪律以及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落实等情况的效能监察,通过社会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九条 根据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可以采取随机监察、定时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综合监察等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行政效能监察要求,可以采取明察、暗访、上下联动、交叉易位、外部参与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可采用“听、看、查、访、录、评”等多种方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人员执行监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或便装。履行监察任务时要表明身份,说明监察理由。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选题立项。要本着效能监察工作紧紧贴近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工作,选择的效能监察项目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和新选项目有能力承办,又能获得较好效果的原则,选择那些已经影响,正在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心工作开展的问题,领导重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指示的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项目。当效能监察的项目确定后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实施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1、 准备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通知被监察的单位或部门、组织人员等;
2、 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效能监察工作的核心阶段,重点要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
3、
评估阶段。对所检查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对好的要充分肯定;对主要问题要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包括建章立制),构成违法违纪或违法犯罪,要立案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总结。在评估的基础上写出效能监察总结报告。同时向被监察单位或部门正式下达《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反馈。对所下达的《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促其落实,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应采纳、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在15日内向监察部门复告,经监察部门研究维持原决定的,监察对象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立卷归档。效能监察工作应建立效能监察档案,主要包括《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或立项报告)、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效能监察总结及《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等。
第六章 行政效能监察人员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察人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2、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3、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4、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5、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6、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职务;
7、对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先进典型,提出宣传、表彰和奖励建议。
8、依照有关规定,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纪结果较轻的人员给予即时经济处罚。
9、对监察中发现的违纪人员,建议有管理权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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