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拟定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
二、工作程序
(一)登记注册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私营公司设立登记,应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以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2、受理审核:申请人应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文件、材料,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发给申请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准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发照:申请人凭《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于1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领取(收回)等手续。
(二)企业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省工商局对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一)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拟订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承办政府交办的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自然人和私营企业绝对控股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包括自然人和私营企业投资设立的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五)负责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联系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
责任人:郭际水
联系人:王 勇 刘新航
联系电话:(0531)88527673、8852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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