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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室>>>市场管理处

  一、工作职责
  负责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重要商品流通、商品展销会、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以及经纪人管理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草拟或研究制订、宣传、咨询、贯彻,指导各地市场管理法规的配套建设。
  组织并指导全系统对各类商品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全省各类市场的名称核准登记和省级市场的名称核准登记。
  指导全省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规范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维护租赁经营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并指导全系统对粮食、棉花、蚕茧、农资、成品油、机动车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的管理工作,维护重要商品市场流通秩序。
  指导全省对流通领域农资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要素市场(包括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市场等)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组织并指导全系统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经纪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二、工作程序
  市场名称核准登记:由市场开办单位向市场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由市场名称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市场名称登记通知书。凡市场名称冠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市场开办单位向市场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场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市场开办单位持相关证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市场名称核准,经核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商品展销会登记:由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按规定条件,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冠省级以上区域名称的,需持相关文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展销会名称。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经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登记注册地工商局经纪人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由经纪人管理机构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
  三、工作时限
  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并办结。
 商品展销会登记: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办结。
 
  市场管理
  (一)组织并指导全省对各类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审查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指导全省市场名称登记工作。承办冠省名市场的名称核准登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三)指导全省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和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管展销会的登记、发证、监督管理工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依据法规政策,组织并指导对粮食、棉花、蚕茧、成品油、机动车、农资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全省对流通领域农资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六)组织并指导全省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省人大《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


  联系单位:市场管理处
  责任人:韩斌
  联系人:尚秩民 邢学军 衣春霞
  联系电话:(0531)88527396、8852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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