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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室>>>商标处

  一、工作职责
  参与制订商标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商标办案工作,依法查处全省发生的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指导并组织全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印制企业的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商标使用工作,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指导并组织全省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全省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全省对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商标代理机构、商标评估机构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驰名商标的报送、保护工作;组织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和普及工作;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负责商标问题的调研、商标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及建立商标管理档案工作;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程序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工作:根据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情况,凡属一般性的商标违法案件转有关市工商局进行查处;凡属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省工商局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著名商标认定: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局或直接向省工商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省工商局应当在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发布著名商标的初审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提请著名商标认定组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经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颁发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驰名商标报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省工商局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管理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商标办案工作,依法查处全省发生的重大、复杂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商标印制工作,依法查处商标印制企业的违法行为。
  (三)指导并组织全省商标使用工作,规范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指导并组织全省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全省对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驰名商标的报送、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省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

  联系单位:商标处
  责任人:刘富东
  联系人:孙玉芹 霍宝东
  联系电话:(0531)88527505 8852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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