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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室>>>外资企业注册处

  一、工作职责
  研究拟定外资企业注册的制度和办法,检查指导全省外资企业注册工作;负责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颁发有关证照;依法查处违反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检。
  二、工作程序
  (一)登记注册
  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非公司企业不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以受理。
  3、申请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核实的除外);通过其他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准予登记的,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换发或收缴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企业年度检验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年检基本程序:
  1、 登录山东红盾信息网,网上申报年检;
  2、 网上预审通过后,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3、 企业缴纳年检手续费;
  4、 登记机关加盖年检戳记;
  5、 登记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

  (一)指导全省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省管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登记工作,以及出资管理和日常监管管理工作,查处上述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三)负责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地方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核准工作。
  (四)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运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

  联系单位:外资企业注册处
  责任人:姚 红
  联系人:郭志军 李 玲
  联系电话:(0531)88527333、8852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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