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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室>>>企业注册处

  一、工作职责
  组织贯彻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省企业登记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全省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集团的名称核准登记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对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和时限
  (一)登记注册
  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非公司企业不须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申请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核实的除外);通过其他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准予登记的,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出具《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企业年度检验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予6月30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的基本程序:(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3)企业交纳年检费;(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注册管理
 

  (一)指导全省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省工商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和集团的名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


  联系单位:企业注册处
  责任人:王 建
  联系人:刘新海 董 力 唐 青
  联系电话:(0531)88527677 88527639 8852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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