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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务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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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室>>>法制处
  一、工作职责
  组织拟(修)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定和实施与工商行政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有关的立法调研规划;负责监督检查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社会普法宣传培训;负责本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赔偿工作,协助办案机构参与行政诉讼工作,并协调本系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除此之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停止执行条件的向被申请人发出停止执行的通知;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本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报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作时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

  (一)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省十七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范围: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7、申请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8、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联系单位:法制处

  责任人:路新

  联系人:姬凤岐  魏敬胜

  联系电话:(0531)88527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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