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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负责审核汇总本系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草案),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系统年度增人计划,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按有关规定调入、接收或录用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调动、交流、政审、工资福利、行政奖惩、干部档案、干部统计、退休手续等日常管理事务;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临时工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方面的信访工作,落实干部人事政策;指导本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二、工作程序和时限
(一)干部选拔任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程序进行。处级干部的任免,在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于
15 日内向省委组织部备案(提拔职务的不含公示期、征求有关市委组织部意见等),同意后公布。
(二)工作人员交流、轮岗、调动。按照有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10
日内办理有关手续;调入、调出本系统的,按规定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三)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政审。出国人员须提交《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等有关资料,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5
日内办理出国政审手续。
(四)工作人员退休。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在 1
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人员要求提前退休,需本人写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处级干部退休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五)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增加各种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 1
个月内提出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兑现工资和补贴。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时组织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须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取得资格后,由所在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聘任的,须报人事处备案同意,按规定在聘期内享受相应待遇。
(七)工人考级。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查同意后,参加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技术等级的,并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兑现工资待遇。
(八)人事信访。凡属本处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对不属本处工作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在 5 日内转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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