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查处违法合同:指导全省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受理合同违法案件举报,查处省属企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承办驻济省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受理、审核、发证和咨询工作。
拍卖监督管理:指导全省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属拍卖企业拍卖活动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合同争议调解:指导全省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合同纠纷案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指导全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承办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和日常监督。
二、工作程序
查处违法合同案件:与公平交易局查处违法案件办案程序相同。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拍卖监督管理:拍卖企业应当在每次拍卖会之前7日内向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备案。到异地拍卖的,经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审查发给《异地拍卖通知书》后,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拍卖成交情况报备案工商局。
合同纠纷调解:当事人双方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有关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应先向所在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市工商局初审合格后向省工商局推荐;省直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报。省工商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未提出异议的企业,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认定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保留其称号;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称号。
三、工作时限
抵押登记:对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发给《抵押物登记证》。
合同管理
(一)受理合同违法案件举报,查处省属企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二)指导全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三)承办省属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备案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四)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合同纠纷案件。
(五)认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六)指导全省的上述相关业务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联系单位:合同管理处
责任人:曲荣龙
联系人:刘惠香 王浩远 王 敏
联系电话:(0531)88527386、88527398、8852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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