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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实施“五项禁令”监督检查办法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五项禁令”的贯彻实施,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禁行为,根据省局党组落实“五项禁令”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五项禁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坚持令行禁止、违禁必纠、纠建并举、标本兼治以及禁令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规范行为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成立实施“五项禁令”督查组,负责对本辖区“五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办公、政工、人事、法制、财装、机关服务中心等综合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在局贯彻落实“五项禁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他业务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负其责,共同参与抓好“五项禁令”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督查组在例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检查内容作出说明;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禁令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对象停止违反禁令的行为,要求其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禁令的人员和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向所在单位提出宣传、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纪律处分和采取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随身携带监督检查证。除暗访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时应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纪,自觉接受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任何人不准对监督检查人员设障刁难和打击报复。
任何人不准为违纪人员开脱说情,干扰监督检查人员执纪办案。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走访监管服务对象、组织群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但同一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
第九条
建立实施“五项禁令”监督检查通报制度,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都应公开通报,通报的范围由通报单位根据情况自定。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经领导批准,必要时可以向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条
对违反“五项禁令”的人员必须按照禁令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需要追究单位和领导责任的,由人事、政工部门在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时予以审核把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就实施“五项禁令”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12315投诉举报中心纳入受理群众监督举报范围,其工作人员接到相关内容的监督举报应立即移送纪检监察等各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拒绝受理或者压送、缓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