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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建立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的意见

(2003年11月4日)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工商系统行风和队伍建设,完善和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公正执法,廉洁勤政,更好地为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服务,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建立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行风监督员)制度,由省、市、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聘请辖区内社会监督员,形成全省社会监督网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行风监督员的聘请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从工作需要出发,从社会各界聘请若干名行风监督员。
  (一)聘请范围
  行风监督员应从人大、政协、纪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司法机关、新闻单位以及与工商行政管理有一定关联的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类企业中聘请。其中曾在党委、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应占有一定比例。
  (二)聘请方法及步骤
  根据聘请的范围和数量,各聘请单位先与所要聘请代表的主管机关协商,经主管机关推荐,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风监督员推荐登记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颁发聘书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三)聘任期限及待遇
  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继续续聘。届时不续聘者为自行解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行风监督员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责时,由聘任机关给予适当补贴。
  二、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关心工商系统行风建设,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以及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行风监督员的职责
  1、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行风建设的有关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以及落实“五项禁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3、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
  4、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行风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监督工作不受干扰和打击报复;
  2、当场批评、制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正在进行的违纪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深入调查;
  3、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反映和转递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本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要求聘任机关提供与行风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或信息。
  (二)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1、积极参加聘任机关召集的行风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行风监督质量;
  3、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4、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不持行风监督员工作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指定专职人员,及时向各行风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行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行风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行风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年初和年中召开两次行风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认真听取行风监督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他们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以便于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巡视督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行风监督员对一些重点工作和窗口部位进行巡视督察,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宣传、监督、支持工商,为工商事业的发展进言献策。
  (四)情况反映及投诉举报的办理反馈制度。对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投诉、举报,要有专人负责受理,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行风监督员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要将有关情况告知行风监督员,向他们做出认真负责的解释。
  六、行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行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任务是,负责确定行风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人选,保持与行风监督员的联系,落实行风监督员的各项工作制度,解决行风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他们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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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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