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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4年度省辖免检企业的通知
局函〔2004〕161号
各省辖企业:
为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加快自身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研究决定,继续在省辖企业中开展工商免检工作。现将有关申请免检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工商免检资格的意义
企业获得工商免检资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誉的肯定和褒奖。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将按照绿牌企业(守信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免于日常检查,并提供优质服务。因此,获得工商免检资格,对于提高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免检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免检:
(一)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处罚。
(二)依照法规和章程规定缴足注册资本(金),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诚实守信,经营情况良好。
拥有驰名或著名商标,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和“山东省规范化文明市场”等其它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称号的企业,将优先认定为免检企业。
三、申请免检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免检的企业应于2004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申请免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集体企业提交《企业免检申请书》;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检报告书》和企业申请免检的自查报告;
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注明“经核对,此件与原件一致”);
3.2004年度1—3季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
4.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注明“经核对,此件与原件一致”);
5.近三年获得政府、金融等部门和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组织有关企业信用称号的,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省工商局依据免检条件,结合企业登记管理、合同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平交易执法等方面的有关信息,经过初审,拟定免检企业名单,书面征求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对经过审查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免检企业,并发布公告。在营业执照副本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免检企业”戳记并向企业颁发《免检企业证书》、《免检企业牌匾》,免检企业期限为两年(2004—2005年度)。
四、对获得免检企业资格的管理
(一)对申报免检企业,在2005年1月底以前办理免检手续。对过去认定的免检企业继续申报免检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免检资格。
(二)对已获得2003—2004年免检资格的企业,应在2005年1月1日—2月底持《企业免检申请书》、《企业年检报告书》或《外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和《免检企业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到省工商局办理年检备案手续,直接加贴免检标识,缴纳年检费、加盖“免检企业”戳记。
有关免检企业申报的咨询事宜,请分别与我局下列处室联系:
企业处联系电话:0531-8527326、8527639;联系人:刘建国、董力。
外资处联系电话:0531—8527333、8527329;联系人:郭志军、倪玉军。
个体私营处联系电话:0531—8527357、8527358;联系人:李志臣、胡振鲁。
工商信息代理服务中心:0531—8527626、8527781;联系人:李明杰、周志军。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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