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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与公安厅等四部门联合召开全省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

2010年3月3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委的部署,省工商局、公安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于3月2日在济南召开“全省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
  会议首先传达了国家五部委有关通知精神以及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法和步骤。济南、淄博市工商局代表基层执法单位介绍了近年来依法查处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验做法以及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打算。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华理同志以及公安厅等四部门的分管领导结合本系统情况,就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据悉,近年来,随着我省各类市场主体的不断增长和发展,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发展至近两千户。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蓬勃发展,对方便企业设立、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无照经营、私刻公章、伪造验资报告、垫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的代理机构甚至采取垫资、编造虚假材料等“一条龙”服务,帮助数十个企业骗取工商登记。这些不良行为,导致“两虚一逃”等现象屡禁不止,也是诱发商业欺诈和商业犯罪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依法开展了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促进了全省经济健康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各类企业63万户,同比增长5.1%,首次突破60万户大关;个体工商户217.7万户,同比增长15%;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28万户,居全国首位。
  据了解,这次自1月份至9月份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本着“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原则开展,通过查处一批“两虚一逃”大案要案,遏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企业出资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从事违法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规范市场准入秩序,达到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目的。
  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主要涉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及从事与企业登记代理相关联业务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和个人。整治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查处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二是查处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或违规出具银行询证函等证明文件的行为;三是查处违反执业规范违规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行为;四是查处从事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以及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次活动,省直五部门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动员阶段(1-3月份)。各级各部门将采取适当形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专项整治的意义和目的、整治的内容及方法步骤,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工商部门还将结合2009年度企业年检、验照,深入宣传专项整治活动。
  (二)集中治理阶段(4-7月份)。各级各部门将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各级工商部门还将结合年检,对辖区内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验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其经营范围及有关登记事项进行重新审核。对无照和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并按照每个事务所不少于5份的数量随机抽查近两年新设立的企业登记档案中验资报告、年检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调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8-9月份)。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9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专项治理的成果。
  同时,省直五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将建立“五项机制”,即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交流,相互通报工作进展,综合各项职能,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的有效性;信息沟通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通过多种途径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数据交换,逐步形成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网;“案件会审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要案,采取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共同研究决定的方式;案件移送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无视党纪国法规定,袒护、包庇违法中介活动,以及利用整治行动吃、拿、卡、要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悉,省直五部门将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逐步建立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对符合移送定刑标准的“两虚一逃”案件,要及时移送。二是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有负于职业准则的会计师、审计师,坚决通报财政机关和上级管理组织予以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三是巩固并扩大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将登记数据和有关机构的管理专项数据实现交换,逐步形成以工商部门筛查违法为主,其他部门核查比对疑点问题为辅的信息利用机制;工商部门要积极利用好与银行建立的“工商E线通”系统,从源头上防范中介机构非法“垫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企业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健全“黑名单”数据库。进一步开发利用好“黑名单”数据库,形成各部门共享的“黑名单”大网络。五是强化登记审查机制。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实质性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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