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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省辖企业年检须知

2010年3月11日  
 

省辖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年检工作,提高年检效率,现将省辖企业办理2009年度检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范围和起止日期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经营单位,包括: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所属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2009年度企业检验。年检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企业年检的方式
  2009年度企业年检,实行在网上申报年检材料。为平稳有序的开展年检工作,请按以下要求申报企业年检:
  (一)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实行分时间段上网年检,分段时限如下:
  1.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或“开业日期”为1至4月份的, 在3月1日至3月31日参加“网上年检”;
  2.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或“开业日期”为5至8月份的,在4月1日至4月30日参加“网上年检”;
  3.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或“开业日期”为9至12月份的,在5月1日至5月31日参加“网上年检”;
  4.分公司及非法人营业性单位,可不分时段随时年检,也可在规定时间内随母公司或隶属法人单位年检。
  (二)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不分时段申报年检;
  (三)私营企业实行分时间段年检安排如下:
  200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私营企业,于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设立的私营企业,于4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设立的私营企业,于5月1日至5月31日申报;
  2008年1月1日后设立的私营企业,于6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三、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网上下载打印通过年检预审的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网上下载打印);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加盖企业印章的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公司及营业性单位除外);
  (五)凡从事食品、药品、农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航空和水上运输、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用品、公众娱乐场所、电力供应、燃气、煤炭经营、成品油加工和经营、印刷、汽车改装、航空器制造维修、中介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前置审批管理的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经办人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进行备案。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行业如房地产、建筑等行业也要从严审查其经营资格,不符合条件的,责成其变更经营范围后再通过年检。
  (六)下列企业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有限公司;
  3.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及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
  5.从事电子商务、投资、担保和当年迁入的私营有限公司;
  6.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设立的有限公
司;
  7.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09年应全额缴齐的有限公司,
  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以及涉嫌“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
  (七)分公司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除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五)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隶属法人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办理年检的程序
  第一步:企业网上注册    连接因特网并键入网址: http:// www.sdaic.gov.cn或“山东红盾信息网”即可进入该网站;凡是第一次使用“网上年检”系统的企业,请先 “注册”获取口令(密码);已经获取口令(密码)的企业可直接登录网上年检系统;忘记口令(密码)的企业可利用“找回密码”功能,找回原注册的密码。
  第二步:企业网上申请    输录本企业注册号与口令(密码)登录网上年检系统,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逐页确认(修改)、填写数据信息(经营情况“全年净利润”栏,按实际正、负值填写),并必须逐页保存企业信息后提交申请。
  第三步:企业网上查看预审结果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预审被“驳回”或“特殊驳回”的,要根据“驳回原因”进行补正材料或者变更登记后可再次申请网上年检。
  第四步: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预审的,应根据“预审通过通知书”的要求打印所有年检报告书内容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携带全部材料向登记机关递交年检申请材料。
  煤炭生产企业需将年检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和市两级工商局初审,两级工商局在年检报告书“审查”栏签署意见后,再到省工商局递交年检申请材料。
  第五步:发还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审查书面申请材料,检验合格后,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五、企业年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2009年度企业年检审查的重点:一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凡是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有相关的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凡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或责令限期变更。二是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列为失信企业进行日常重点监管。三是加强对企业咨询代理、验资等中介机构的审查,对帮助企业垫资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四是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二)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限期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已经通过年检的企业,我局将组织力量对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企业有关注册登记事项与事实是否相符。企业要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如发现填报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四)有正当理由不能于6月30日前申报年检材料的,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年检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否则,按逾期年检予以处罚。
  (五)为方便企业年检,我局信息代理咨询服务中心将积极提供网上年检服务。企业不熟悉网上年检业务的,以及需要网上服务的,可直接到省工商局东大厅办理。同时,我局在工商业务大厅设置了两台微机,专门为企业网上年检提供服务。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电话:  88527675  88527357   88527358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电话:  88527676
企业注册处电话:      88527852  88527639
技术服务电话:       88527309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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