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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1998〕第78号)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非雇拥推销员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附: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6.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ll号)

9.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0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8号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问题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第88号)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意见(工商公字〔2003〕第34号)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发〔1998〕10号

1998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取缔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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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8〕第78号

1998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这是国务院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作出的正确决策,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深刻理解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还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传销经营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后,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加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开展传销经营的市场环境,虽经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严加规范和监管,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传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所普遍禁止的“老鼠会金字塔销售方式。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种种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均对传销实行严格监管、限制或者禁止的政策。我国政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相符。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切实把广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坚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决心。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国务院《通知》对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好传销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要责令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尽快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应注意把握四个重点:一是经批准登记的传销企业在国务院《通知》发布后继续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二是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行为;三是假借各种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行为;四是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违法行为。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制度;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严惩,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广大群众抵制传销经营活动的自觉性。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的工作

     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经营活动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查禁工作。查禁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政府请示报告,争取领导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二是切实加强部门配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查禁传销经营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查禁传销经营中,要及时与公安、外经贸、税务、海关等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沟通情况,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既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又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三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作为今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落实。要相对集中使用力量,搞好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发挥机构的整体功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精心部署,稳妥实施,把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防止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动,努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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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1998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

     三、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二)转型程序:

     1、企业投资各方根据转型方案的原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

     2、企业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依法律程序报外经贸部(转型方案一并上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内贸局,外经贸部征求上述两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并对获批准者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转型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2、企业须制定符合国家各项法规要求的售后服务及顾客退货制度并予公布;

     3、企业应同推销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推销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人员应具备原劳动部、内贸部颁发的《推销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劳部发〔1997〕10号文件)的基本要求;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五、政府印发统一的推销人员证。

     六、要求转为销售其它企业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单体店和连锁店),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转型企业设立的销售分支机构需重新审核。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必须自开店铺推销本企业自产产品。

     八、对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各项手续。对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外经贸部门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上报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复后1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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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

非雇拥推销员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13号

1999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州、杭州、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分工原则,目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致函我局,对已获批准转为店铺经营并雇佣推销人员的原传销企业所设立的不雇佣推销人员的原有分公司加以确认。此确认作为审批机关对此类分公司的正式批复意见,对具体分公司不再做个案审批。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附件一〈略〉),作为核转、变更登记分公司的审批依据。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审批机关限定的条件掌握核转及变更登记工作标准。对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前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含未获批准雇佣推销人员的原传销分公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格控制变更范围。在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后(1998年4月21日后)设立的分公司一律认定来新设立分公司,不属本次核转变更范围。其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应要求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未获批准的,应当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他新申请设立的分公司,一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严格登记程序。分公司一律经登记机关重新核转后办理变更登记。接此通知后,母公司登记机关应通知企业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核转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文件失效,企业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办理注销登记。母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地接到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转或不予核转的决定。经母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的分公司应在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则不予办理,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四、规范登记结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分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应严格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母公司依法核定的内容,并注明“不得雇佣推销人员。为加强监督管理,分公司经营期限统一按一年核定。

     五、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内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母公司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1999年3月底前上报分公司核转汇总情况(附件二表1〈略〉);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1999年5月20日前上报分公司变更登记汇总情况(附件二表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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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

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55号

2000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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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2000年7月17日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禁止传销活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行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查处。对发现以“招聘加盟等欺骗手段将他人骗往异地,并诱导、胁迫其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异地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案件,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当事人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该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如发现当事人有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或通知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五、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银行依法取缔传销、变相传销及非法集资的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对移交的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有关部门。

     六、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在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掌握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人员底数,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对工作中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聚众搞“家庭式变相传销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

     七、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八、有关部门在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对一般参与群众的教育疏导、宣传和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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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1〕80号

2001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地区有所抬头,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传骨灰安放格位等,并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二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三是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竞相仿效;四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工作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河南、山西、河北、安徽、江苏、湖南、重庆、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其他地区也要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一)排查摸底,制定方案。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组织联合行动,坚决予以取缔。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几个传销组织作为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三)严惩传销头目。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打击,决不姑息。

     (四)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进行清理。

     (五)加大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查处。要强化对礼堂、电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典型传销案件要予以曝光,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

     (七)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三、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把握其游动性、欺骗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相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同时,要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经费困难等问题,重点地区还应拨出专项整治经费,确保限期内取得成效。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外经贸、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要建立省、市、县之间及全国范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四)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要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妥善处理在当地。

     (五)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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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负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ll号

2001年4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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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0号文件

严厉打击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18号

2001年12月24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传销活动危害性的认识。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经营活动,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活动。自《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均属非法,要一律查禁,彻底铲除。要加大抓捕传销头目和彻底铲除传销窝点的打击力度,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等措施,依法严厉查处;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活动的头目,要严密监控,依法惩处,情节严重已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严厉处罚。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合力。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原传销改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暗中开展传销活动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对有关部门移交的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中确需查封账号的,要积极给予配合。公安、工商、城管、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管理,特别要强化对饭店、招待所、旅店、宾馆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和巡查,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和活动、躲避场所的要严厉查处,彻底消除传销人员滞留和回潮的基础。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深人揭批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本质,增强其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彻底铲除传销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要建立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联打联防机制,对跨地区传销案件的查处,要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的力度。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在坚决打击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惩首恶分子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对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宣传和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妥善处理在当地。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打击传销和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所管辖区无传销组织、无传销窝点、无传销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分析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进行综合治理。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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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

有关问题的规定

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200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经贸委(厅):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要求,强化对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并经批准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对《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转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二、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

     三、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转型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

     四、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下同)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

     转型企业原已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其从事推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设立店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五、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六、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转型企业雇佣的推销人员应具备店铺所在地的身份证或暂住证明。

     七、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八、转型企业不得以购买资料等名义作为雇佣推销人员的前提条件,不得强迫推销人员购买资料。转型企业不得以强制、暗示、诱导等方式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也不得以交纳培训费、入门费、保证金、押金等名目变相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

     九、推销人员向消费者进行产品推销时,应当出示其所属转型企业及所在店铺的证件。推销活动只能就本公司产品性能、功效及使用方法进行介绍,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同类商品的宣传,不得借机为转型企业招募推销人员,发展下线,也不得借机组织培训活动。

     十、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它同类商品的宣传。每次培训的推销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转型企业必须编制推销员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一、转型企业的推销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对推销人员在从事本企业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十二、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核发的《推销人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底。自2002年起将由国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转型企业应将各省推销人员的数量及有关情况每半年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十三、对转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四、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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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问题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2〕第88号

2002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规定》(工商公字〔2002〕31号),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分支机构、店铺的设立、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应在重新核对原审批及核转文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分支机构名称。对名称与审批文件不符或审批文件在分支机构名称地域范围内限定特定经营区域的,一律按“名称中的地域称谓与核定经营地域相一致的原则重新核定。

     二、转型企业在其分支机构经营地域内增设店铺的,应由转型企业向其登记机关及店铺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办理。

     转型企业在其已经批准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内增设店铺的,无须审批。

     三、对转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在审批文件表述基础上,统一增加“在核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店铺并雇佣推销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销售……”的字样。

     四、转型企业分公司名称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及“转型企业名称+核定经营地域名称+分公司格式核定,店铺名称一律按分公司名称+店铺所在地具体地址+专卖店格式核定。

     五、转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国家有关转型从事店铺加雇佣推销员营销方式的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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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公字〔2003〕第34号

2003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作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成效,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传销和变相传销屡禁不止,且从销售商品转变为以“拉人头”为主的“金字塔”诈骗活动,尽管其人员不多、规模不大,但手段更为恶劣、行为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也造成更大的潜在危害;二是境外传销企业借入世之机,散布所谓“传销合法”的言论,入境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三是1998年以前从事传销的一些不法人员蠢蠢欲动,等待时机,重操旧业;四是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打击传销带来负面影响;五是一些不法分子、犯罪组织参与传销活动,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形式,联络人员,发展组织,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遵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意见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观念,增强政治责任和使命感,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巩固打击成果。

二、工作重点

2003年工作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查禁各类变相传销行为;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入境违法开展传销活动;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予以严肃查处;依法查处转型企业违规培训和传销活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

三、工作措施

1.继续保持强大打击态势,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在开展日常监管和打击的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将在二季度部署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根据举报、投诉等线索,排查出重点,集中力量,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行动进行查处;查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予以取缔。

2.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协调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打击。国家工商总局将视情况,指导、协调有关省市查处几起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大要案件,震慑违法分子。

3.强化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力度。深入贯彻落实455号、3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整顿规范转型企业,对违反规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抓住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督促转型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动态,掌握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总结经验和规律,探索建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决不动摇。

2.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传销和变相传销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查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件,惩治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和骨干分子,推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全面开展。

3.坚持露头就打。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市场巡查和属地管辖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快速反应系统,逐步建立预警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让其在形成气候。

4.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规定,报道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注意收集、总结推广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实现执法和宣传联动。在与有关新闻媒体继续开辟专题、专栏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提高广大群众的自觉抵制能力,动员群众广泛参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5.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严厉办案纪律,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以及追究其责任。

6.各省工商机关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指导,打击传销工作情况,查处大要案件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加强与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强省与省之间、地市之间以及办案机构之间的情况沟通,相互支持和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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