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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2008年第1号警示

山东省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陈某、刘某传销案
孙某、何某传销案
徐某传销案
威海市工商局高技区分局查处一起非法传销案
工商机关查处三起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案
德州工商查处麦某传销案件

 


1.陈某、刘某传销案
    2001年,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新桥、幸福居民小区租赁民房,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明传销人员26人,查扣用于传销的海豹油110盒,银行信用卡21张,共计价值2万余元。经查,该传销组织的头目陈某和刘某,分别系重庆市金山县人和山东省金乡县人。他们以到烟台打工工资丰厚为诱饵,将济南、济宁、金乡三地的24人骗至烟台,建立传销网络。其操作方式是:参加者每人交纳1860元办理登记手续后,购买2盒辽宁锦州华良保健食品公司生产的海豹油,即可得到一张“全球得利卡”,并获得1000积分,若继续发展下线,可增加积分。当积分达到1万分时,可获得2000元奖金,累积分越高,获得的奖金越多。为了减少目标,便于隐蔽,他们采取分散居住、统一授课、定期联系、秘密发展的方式开展活动。由于群众举报及时,执法人员行动迅速,该组织成员抵达烟台不到一个星期,尚未发展下线即被查获。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芝罘工商分局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查扣物品的处罚,并且已经将该组织成员全部遣返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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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某、何某传销案
    2001年5月 25日凌晨,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在李村城区同时查处两个“美商得利集团”传销团伙,捣毁传销窝点13个,抓获传销人员66名,2名“网头”和9名骨干分子被当场抓获,查获大宗有关传销书籍、光盘及“海豹油”等传销物品。这66人均是所谓“美商得利集团”的传销人员,大部分来自宁夏。其中40多人是由“网头”孙某和何某分别带领从石家庄转移至青岛,来青岛后又发展了20多人。他们聚集在李村附近,每6、7个人租住三房间,每个房间指定1名“室长”负责管理,每天上午组织学习所谓的“全球得利计划”(即传销的内容、技巧);下午互相“串网”,交流经验;每到晚上,则由“上线”监督“下线”给家乡的亲戚朋友打电话,并以青岛有好工作,月薪几千元为诱饵,让其带3000元押金来青。来青岛后“网头”即安排几人轮番工作,软硬兼施,迫其先加入“得利”,后再发展下线。他们的基本传销方式是,以购买“得利”的产品取得积分作为加入组织的条件,其形式分为“创业式”、“家庭式”和“企业式”三种:“创业式”即交1860元买4盒“海豹油”或“目脑灵”积1000分;“家庭式”则需交5520元购买得利产品积3000分;“企业式”需交11940元购买得利产品积7000分。最终,以积分多少返还红利作为奖金。另外,每发展一个不同类型的下线,则上线累计加 1000—7000分,累计到 1万分时返还红利 2000元;3.5万分返还红利4000元,5万分返还红利5000元。每5万分为一个循环,达到15个循环就可以拿到周薪1.1至7.7万元。就是这个“美好”的前景使这些人陷于圈套,抛弃自己的工作、家人,不顾一切地加入到这个传销组织中,并想方设法再把自己的亲戚、朋友骗来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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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某传销案
    2001年11月2日,淄博市周村工商分局与公安部门联手,组织20余名执法人员,查处了以徐某等3人为首的28人的新田天然营养品传销组织。经查,徐某等在场的28人系吉林省人,以传销新田天然养生品为由,通过上线(已加入传销的人员)以邀约的形式,每一名下线要先交3000元入会费,至检查之日,入会人员没有一个人见过新田天然营养品,只是拉人头入伙,所收的近10万元现金全部交给一个自称为李研的大连人。28人混居一处讲课唱歌来洗脑和扰乱四邻。在工商、公安进行检查时,28名传销分子竟然暴力抗法,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传销头目徐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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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威海市工商局高技区分局查处一起非法传销案
    2003年2月17日,一名操着外地口音的小青年急匆匆走进威海市工商局高技区分局办公室,他一见到工商执法人员就急切地说:“快救救我,我被人骗了!”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原来,这名外地青年是山东菏泽人,前不久接到在北京打工时期认识的一位朋友打来的电话,邀请他到威海自己开的饭店工作。这名荷译小伙子急忙从老家赶到威海。谁知到达威海之后,他的朋友把他身上所带的现金全部骗走了,还编织出美丽的谎言引诱他参加了一个非法团伙组织的网络营销培训,强迫他从事骗人的传销活动。

    分局马上与公安部门联络,请求协同作战,并集中全局执法办案人员,分成5个行动小组,同时出击,分头行动。联合执法人员刚刚到达万家疃村一窝点附近,举报人立刻指证路边两男两女是望风报信的传销分子。执法人员一个箭步跳下车,就地擒住这四名形迹可疑的传销分子。接着,冲向一座二层小楼,发现在一间10多平方米的小屋内密密地座着20多名“学生”,正一边聚精会神地听着一名“老师”滔滔不绝的演讲,一边仔细地在笔记本上记录着讲课内容。之后,联合执法人员又在举报人的指认下,在潍坊路居民楼和黄家夼村周围连续端掉3处窝点。当场依法搜查出一份威海市区参加传销培训的人员联络名单,以及涉嫌传销的蚁王神酒、野生蚂蚁粉、穴宝点穴器、虫草、卵磷脂、蚁王酒等保健品。到下午5点,联合执法人员对传销人员居住、培训的4处窝点全部清查一遍,抓获涉嫌传销人员55人,查获涉嫌违法销售商品经营额近万元。打了一场漂亮的“拉网战”。

    面对联合执法人员的询问,有的传销人员一再声明自己是受骗者,有的则低头不语,而那些传销头目则百般狡辩。经查,参加传销培训的受骗者大多是来自河北、天津、山西、四川、河南、甘肃、湖南、内蒙古等地的,他们中年龄最大的45岁,最小的只有17岁,多是被亲人、朋友或老乡以安排工作为诱饵骗到威海的。到达威海后,那些老乡或朋友又以各种借口,骗走、扣留他们的身份证和现金,让这些受骗者失去行动的自由。传销头目安排他们首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网络营销培训,进行“洗脑”,灌输“不用投资、无风险、有回报”的发财谬论。在传销组织和发财谬论的驱使下,这些到威海的“淘金者”又开始了对自己的亲朋好友新的骗局。传销头目还向参加传销的培训人员宣称,每销售一套他们提供的产品个人可提成15%,一套产品的价格是2900元,每发展一个下线可获得70个点数,点数越高,收入越高。

    审讯中,公安干警当场发现有两名小青年曾多次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每次被警方遣走后,又执迷不悟地返回威海继续参加传销活动。来自河南的一位小伙子先把其姐夫骗到威海,接着又联合其姐夫以开饭店的名义把自己的亲生父亲骗到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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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商机关查处三起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3年上半年,我省济南、滕州、荣成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3起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案件,依法对涉案的8名当事人给予了处罚。从查处情况看,此类传销模式披着高科技的“外衣”,作案手段隐蔽,都使用美国Worldedo公司的在线教育网站(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为载体进行,通过发展下线牟取暴利。该网站在美国注册,实行会员制,经人推荐并交纳租金租用Worldedo公司的产品后成为其会员,年租金为1350元,一般通过邮政储蓄或银行汇款到Worldedo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的美国银行账号。会员可以使用提供的网站服务器空间,既可享受远程教育内容(电脑、英语、中小学、家长、法规、成人教育等),又能通过推荐其他会员赚取丰厚奖金。但成为会员后想得到奖金,必须发展两名新会员,从而形成AB两个发展小组(即下线),每发展一名新会员即可获得200元的直接推荐奖(提成),若新会员又发展了会员,第一个会员按AB两组每发展9名会员可获得600元的组织奖提取报酬,如此不断发展,20万元是每周赚取的最高限额。奖金的发放一般使用邮政储蓄存折或交通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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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德州工商查处麦某传销案件
    2003年7月29日,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五环体育场附近一平房内,驱散了一个50余人参加的传销培训点,当场查获了涉嫌传销的销售业绩单一大本、财物一大宗。经查,此次传销培训活动是涉案人员麦某组织的,此人为天津天狮产品销售活动在德州主要负责人。麦某于2002年来到德州,从事“天津天狮”保健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营销方式主要是以发展下级会员为主,实行“五级三阶制”,即:加入者首先必须购买一套价格为2800元的一套“天津天狮”保健品、化妆品,取得E级业务员的资格(最低级别),才可以发展自己的下线网络,每发展一个下线,即可获得一套产品价格15%的报酬;当发展下级的人数达到3—9人时,即升为D级业务推广员,之后再发展一名直接下线,即可按20%的比例提取报酬,同时,其下线每发展一名下线,其还可以另提5%的报酬;当下线人数达到10—64人时,即升为C级业务培训员,发展直接下线的报酬比例提高到30%,其对下线发展下线时的提成比例为10%;下线人数达到65—392名,就成为B级业务代理员,发展直接下线的报酬比例提高到42%,下级发展下线时其提取的报酬比例为12%;下线人数达到392名以上的,为A级代理商,发展直接的报酬比例为52%,在下线发展下线提取报酬的比例为10%。至案发时,麦某发展下线的人数已经达到80人,属于B级业务代理员,涉案金额达22.4万元,非法获利37951元。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性质恶劣,德城工商分局已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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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山东谊丞麟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山东谊丞麟医用科技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18日至11月29日期间,建立了“消费者”—“业务员”—“专卖店店长”—“市场开发经理”—“市场督导”—公司六级金字塔式的营销网络,每个层级随着发展“下线”数量的增加自动升级,并从新成员认购资金中获取提成。谊丞麟公司规定,参与者必须认购最低1350元1单的产品即“入门费”后,才能成为公司的“消费者”;取得所谓的“消费者”资格后,通过介绍他人购买1个消费单获得“业务员”资格,“业务员”每介绍一个“消费者”可分24次获得480元招商奖励,招商发展“消费者”越多获得的奖励越多;一次性购买该公司20个消费单可获得该公司“专卖店(网络虚拟站)店长”资格,专卖店每发展一个消费者,店长获得60-80元店补;作为较高级别的“市场开发经理”和“市场督导”获得的提成则更多。该公司让“消费者”认购的1350元1单的产品仅仅是价值不过百元的所谓的护心贴、按摩器、健身酒等凑成的“大礼包”。同时随着网络传销组织的迅速膨胀,该公司已经无法满足供应,便从商店购买了彩电、冰箱、空调、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微波炉等产品,以高于市场价10倍以上的价格推销给参与者,1部三星手机D908以3.5万元的高价卖出,1台普通冰箱以1.75万的高价卖出,短短半年时间内非法传销款高达2.4亿元,发展专卖店1000多个,非法所得90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行为,工商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2.1万元、没收用于传销活动用品、罚款7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益美康诚经贸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7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对济南益美康诚经贸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06年11月20日开始,设立“www.emkc.com.cn”网站,并制定了《销售计划》。参与人最低交纳660元购买一份阿胶糕、阿胶枣产品,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可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并形成上下线关系。根据直接购买或推荐购买产品份数,还可升级为“专卖店”、“区域经理”资格。参与人推荐他人购买一份产品可得奖金60元,“专卖店”可从其下线发展人员按每份30元提取奖金,“区域经理”可从其下线发展人员按每份10元提取奖金。下线购买产品的数量越多,上线得到的奖金越多。至被查处时,该公司共发展参与人1689人次,其中成为专卖店的30人,成为区域经理的2 人。该公司总计销售商品23909单(份),涉及资金1441.86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犯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传销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万元,没收涉案用品的行政处罚。对3名主要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传销网站设计、物品存放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另案处理。
  三、“广美莎缇”传销案
  2006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组织了30多名工商人员,会同20多名公安民警,对正在培训场所开会的组织成员和在居所遥控指挥的组织者同时采取了行动,抓获传销头目11人。经查,该组织以孙某为首,从2005年底流窜烟台市芝罘区租赁场所从事传销活动,对诱骗来烟台的组织成员进行培训、洗脑,打着直销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成形式共分五个级别,即E、D、C、B、A五级。新加入者交纳3050元认购商品才能取得成员资格,成为组织内的“经销商”(E级),经销商直接发展4人成为“组长”(D 级),发展14人成为“主任”(C级),发展90人成为“经理”(B级),发展560人成为“高级经理”(A 级)。加入者通过交纳商品认购款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该组织还设立了直销奖、差额奖和育成奖,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商品认购款中获取收益。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取的利益就越多。工商、公安执法机关先后端掉该团伙在芝罘区的多处窝点,驱散传销人员400余人,刑事拘留11名,依法对传销头目和骨干作出刑事处罚。
  四、泰安市康利来经贸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6年11月28日,泰安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员对泰安市康利来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9月20日注册登记,10月12日从泰安市中信灵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灵芝产品7件,加工包装后以“泰安市康利来经贸有限公司”和“香港康利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销售经营,价格以每组660—6600元不等。当事人聘请销售策划人员,制定了“顾客消费奖励计划”。规定:产品销售实行会员制,分层次进行销售。要求购买一定数额的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后就可以获得上一层和直荐下一层的“开拓费”以及市场管理奖,以推荐的会员数量和销售产品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当事人在销售产品时,通过制定“顾客消费奖励计划”,明确规定以发展会员分层次销售方式销售产品,并且以发展的会员数量和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传销行为。工商机关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案
  2007年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高唐县工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某商城北四楼4049房间内查获一非法传销组织,当场抓获传销人员55名,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传销人员作出刑事拘留16人,行政拘留2人。经查,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产权归自己所有的某商城北四楼4049房间出租给王某使用,租期三个月,租金1162元已由当事人财务部门收取。而后王某组织人员以销售“娇妃”化妆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并在该商城北四楼4049房间授课。该公司的行为违犯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62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LOB网络传销案
  2007年,聊城市东阿县公安局经过9个月的艰苦奋战,一举破获了LOB网络传销案。经查明,该传销团伙以发展LOB远程教育网为名,要求新加入用户交入网费1680元。然后按照:每直接发展1名用户,公司给奖金200元,发展2名用户后,成为左右两区,当发展到9人,且左右两区成3:6或者4:5的模式时,公司给600元的团队奖的返利方式,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线,至案发,全国20余个省市数十万人参与,涉案金额8.9亿元。截止目前,该案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3名,2007年11月,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等5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泰安“8.15”非法经营案
  2006年,泰安市宁阳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了梅某等非法经营案。经查明,2006年8月至10月间,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制,形成典型的金字塔非法传销网络,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由“家长”实施封闭式管理,每天在“家长”带领下,集体食住,集中授课培训。该案涉及贵州、四川、云南、广西、湖北、河南及山东等十多个省,参与传销人员2万余人,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2007年3月23日、4月29日,宁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梅某等2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
  八、盛某等非法经营案
  2007年6月28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破获了盛某非法经营案。经查明,200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盛某作为“贵州红跃”药业传销组织的销售总监(A级别),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发展下线3.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亿元。2007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盛某被依法移送起诉。破案后,23名A级传销头目相继投案自首。
  九、威海“9.01”非法经营案
  2007年,威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近8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经营案。经查明,2005年底,犯罪嫌疑人许某伙同他人,成立山东鸿洋神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五一七电子商务中心,建立传销网站hys517.cn,大肆进行传销活动。截止案发,该网络在山东、江苏、黑龙江等多地发展传销人员13万余人,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5名,许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十、叶某、魏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07年8月31日,日照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叶某、魏某等非法经营案。经查明,该传销组织自2006年8月份以来,在山东、四川、新疆等省市以网络营销“娇妃”化妆品名义,组织传销活动,层层发展下线,发展传销人员1万余人,涉案资金40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犯罪嫌疑人魏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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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2008年第1号警示

  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当前传销活动在我省依然存在,个别地区还比较猖獗,打击传销工作任务依然非常艰巨。传销是一颗社会“毒瘤”,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避免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上当受骗,增强人们自觉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对近三年传销案件特点的分析,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向社会郑重提示:
  1、警惕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远离学校、家庭、家乡到异地,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洗脑”等手段,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2、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上基金投资”等旗号,利用互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收取加入款和发放奖金,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3、警惕传销组织和一些所谓的合法公司假借直销的旗号,打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的幌子,以高额报酬为诱饵,采用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传销行为。
  4、警惕以传销方式,用后续加入者资金支付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此违法活动一旦崩盘,后续加入者将血本无归。
  5、警惕传销组织或传销骨干分子,在传销受到查处或传销即将崩盘时,为逃避责任、推卸责任,而怂恿鼓动参与者聚众闹事,聚众上访,暴力抗法,制造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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