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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山东华融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等246户企业,(其中内资企业92户、外商投资企业43户、私营企业111户)未按规定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已分别于2009年7月8日前对上述企业挂号邮寄了《限期企业年检的通知书》;8月5日在《大众日报》发布了限期企业年检公告,限60日内接受年检;10月14-16日分别向各单位挂号邮寄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11月6日又在《山东工商教育报》发布了《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并同时在“山东红盾信息网”公告栏上公布了《听证》企业名单,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参加年检,也未曾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任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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