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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企业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烟台晨芳股份有限公司等416户企业(其中内资企业241户、外商投资企业17户、私营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158户)未按规定在2005年4月30日前申报2004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5年5月13日对上述企业挂号邮寄了《关于催办2004年度企业年检的通知》,同时在《大众日报》发布了公告,限30日内补办年检手续。8月26日我局又在《山东工商教育报》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参加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织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416户企业名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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