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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工商企处字[2003] 86号


关于吊销山东省欧美亚引进设备维修中心等704户
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各有关企业:
    山东省欧美亚引进设备维修中心等704户企业,在2003年4月30日前未参加2002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已于5月15日对上述企业挂号邮寄了《关于催办2002年度企业年检的通知》,同时在《大众日报》发布了公告,限30日内到我局办理年检手续, 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申报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吊销山东省欧美亚引进设备维修中心等704户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自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山东省欧美亚引进设备维修中心等704户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及所有印章一律作废。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送缴我局。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负责清算。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本决定之日起终止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且仍在经营的,按非法经营论处,并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704户企业名单。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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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计制作:山东省工商管理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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